庭审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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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解决问题时的重要思考,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的一种反思和总结,能够帮助我更好地成长,调研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庭审心得体会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庭审心得体会6篇

庭审心得体会篇1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跟随古老师以及叶老师来到佛山市中院旁听。在一个靓仔叔叔的引导下,我们步入了第一庭。相比之前的两次在校旁听(南海法院,肇庆法院),佛山市中院的审庭环境更为整洁,严肃。这营造了很好的庭审氛围。坐在里面,连呼吸都不自觉地小心翼翼起来。

在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审判长(听说是很厉害的一名法官,审判过佛山灭门案)宣布庭审开始。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详细确切来说,应该是一起共同故意伤害案件。由于被告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到自己的老家四川,所以并没有与其他的被告人(苏绍川,匡大记,匡大操,皆已判刑)一起合并审判(在庭审结束后问了法官才了解的详情,刚开始一直在困惑为何陈兵会与其他的被告分开审判)。在法庭调查环节,检察院派出的女检察员(每次旁听的检查员皆为女性,且给我的感觉都很有威严,说话掷地有声,句句清晰地扣人心弦,说话速度稍快,给人干净利落的好感。因此每次旁听回来,都有立志做检察员的冲动)宣读起诉书之后,陈兵在谁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以及自己有没有用西瓜刀砍被害人这两个焦点上与检察员之间有一段对话。检察员在询问西瓜刀是否陈兵带去时,陈兵回答说是他们驾摩托车到达案发现场时,匡大操抽出了西瓜刀交给自己的,而自己并没有使用西瓜刀对被害人王凤舞实施伤害行为。而在被告的辩护人询问被告时,辩护律师直接问了被告:“你是否有拿着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追赶?”我认为该辩护律师问的问题有点欠缺询问技巧,该问题并不利于其当事人即被告。这也给最后检察员认为被告的认罪态度并非良好埋下了证据。而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中,检查员与被告之间的博弈展开了。许多同伙的供词以及证人的证词都共同指出了被告陈兵把西瓜刀带到案发现场并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而被告陈兵对自身并没有带西瓜刀以及没有用西瓜刀在被害人背部连砍两刀并无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仅凭自己口述并不能使审判人员信服。在最后陈兵也说出了一句话:其实故意伤害罪判刑。“我不知道要怎么让他们(证人)说出真话来证明他们(同伙)在说谎。”如果真的如陈兵所说,西瓜刀并不是自己带的,人也不是自己砍的,但却没办法找到证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在押人员取证是否没有提供合法合理有效的渠道?由于目前没有开《证据法》课程,所以对该方面也不敢妄下定论。但据我看的侦探电影,侦探小说的内容,被告的辩护律师是有为其当事人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利与资格的。而在此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说出有力的话语来使审判人员信服。我认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律师并没有做出应有的作用。但是后来听了古老师的解释,原来在我国很少有律师愿意为当事人调查取证,一来是怕麻烦,而最重要的是弄不好很可能被牵扯进案件。听了古老师的解释之后,很是沉重,为了当事人,而更多的是对律师这一行业的恐慌及困惑。

在刑事审判的最后陈词阶段,检查员提出了以故意伤害罪来定被告陈兵的罪。而被告的辩护律师也不否认该定罪,但请求法官给予陈兵轻判,理由之一是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该点,本人并非赞成。第一,从陈兵在案发之后逃回老家四川该行为可以看出,陈兵存在着逃逸的行为;第二,陈兵对自己在案发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作用并没有认罪,即没有承认西瓜刀为自己所携带且被害人的要害伤为自己所致,并且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他就必须承担证据责任。在该点也可以看出陈兵虽承认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但并没有全部认罪,且在主要方面没有认罪,所以本人并不认为陈兵认罪态度良好。在被告人陈兵最后向被害人亲属(被害人妻子)道歉时,被害人妻子激愤地回了一句:“对不起就够了吗?”霎时间很是伤感。一件小事引发的血案,致使几名年轻人断送了青春,更无辜的是被害人的妻子、父母、甚至小孩,在失去亲人,至爱的同时,更要坚强地面对以后生活的困难。书上说: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而刑法更是最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像是对被害人亲属的安慰,给予心理平衡。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看,自身也是一个悲剧。旁听席上被告的亲属数十个人,个个外表憨厚,衣衫简朴,却浑身透露出无知的气息,对这次旁听抱着甚是轻松的态度。如果他们能对法有更多的了解,对生命有更多的尊重,或许就不会出现举刀砍人的悲剧。法盲,一个多普遍的词儿,或许是犯罪现象的根源之一。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及敬畏,导致了多少年轻人走向不归路。普法普法,中国的路还很长。

在附带民事审判环节,焦点辩论似乎没有,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所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请求。但在法官问其在案发之前有无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时,被告明确表示没有。这意味着若判决被告负赔偿责任,被告也无能力支付赔偿金。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容易执行难。这种现象在我国并不罕见。这急切需要国家政府出台一个有力有效的规定制度来挽救这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亲属。

这次旁听给了我很多启发及思考,对人性的思考,对生命的惋惜,对法盲的扼腕叹息……作为一名法学生,深刻感受到我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庭审心得体会篇2

2017年12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省农垦局原书记马吉林涉嫌受贿犯罪一案,马吉林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700多万元。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马吉林案的部分细节。判决书显示,为了让马吉林帮忙承揽工程项目,房产公司老板王某行贿了马吉林500多万元。

今年62岁的马吉林是云南本土干部。1980年从部队退役后在昭通地区行署教育局工作。2001年,他担任昭通市昭阳区区委副书记,后又任鲁甸县委书记,昭通市委常委、昭阳区委书记等职。2013年,他出任云南省农垦局党委书记,后又任农垦局巡视员至2015年12月退休。2017年2月,云南省纪委通报称,云南省农垦局原党委书记马吉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7年3月曾刊发一篇题为《别做"荒了地"的党委书记》的文章,披露了马吉林的落马的一些细节。文章显示,2014年5月,云南省委第二巡视组开始对云南省农垦总局进行巡视。在召开动员会前,一个不寻常的现象引起巡视组的重视,云南农垦总局局长主持会议,党委书记马吉林的席位卡却被置放在主席台下;而按要求,马吉林是要在会上作表态发言的。巡视组对这样的安排很不解,并及时予以纠正。巡视组觉得蹊跷后,约谈了财务人员和党委其他人员,财务人员说,马吉林自2013年8月任职以来,不到单位正常上班,并且不领工资。

2017年12月,玉溪中院开庭审理马吉林涉嫌受贿犯罪案。在当时的庭审中,检方指控马吉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05560元、1万美元、1万英镑。在他最后陈述时,他说希望法官能给他机会陪一陪86岁的老母亲,然后在法庭上嚎啕大哭。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目前马吉林已经被判刑,但刑罚的具体情况尚未见有公开报道。

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王某、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马吉林案的部分细节。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至2016年,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王某为其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够承揽工程项目,先后以慰问马吉林的恋人、帮马吉林付装修款、感谢帮忙的名义分7次送给时任昭通市昭阳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鲁甸县委书记、昭通市委市常委、昭阳区委书记的马吉林共计人民币516万元。

除了行贿马吉林,王某还行贿了昭通市大关县县委原书记赵海仙。2006年至2008年9月期间,昭通西苑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大股东兼董事长王某,为昭通西苑建筑工程安装公司能够承揽大关县多个工程项目,以感谢帮忙的名义,分2次送给赵海仙110万元。

一审法院以昭通西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昭通西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王某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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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心得体会篇3

通过参加县纪委组织干部到人民法院旁听的反腐昌廉警示教育,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震撼和教育。看着庭上站着的被告——从前和我一样是一名干部如今成为阶下囚,从庭审事件看他之所以成为反面典型人物是因为一个干部背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同时,法制观念淡薄,待人处事上没有保持应有的警惕性和纯洁性,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畸形,最终葬送自己美好事业和前程。

作为一名党员,要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必须自觉改造自己,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世界观方面,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明确作为社会公民、工作和家庭成员三个基本定位;在人生观方面,要有坚定的人生目标和追求。自觉警醒自己,在权、钱、色方面不伸手,不纵欲,不侥幸,时时把自己置身于监督之中,想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自觉充实自己,有正确的追求,健康的心态和实在的寄托。善于学习,不让头脑空虚;善于“倒骑毛驴看人生”,时时保持平衡的心态,在名誉、职位、报酬、个人利益等方面知足常乐,不是自己劳动得来的东西千万莫伸手。

我要以此次庭审警示教育的人和事中吸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将以此警示自己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为建设美丽新村,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庭审心得体会篇4

在5月23日这一天,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去法院旁听的活动,听完之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我不能平静下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被告原告的年龄太小;一是他们受到的教育,文化水平低。

这是一个刑事诉讼,原告、被告的年龄都在20岁以下,被告好像是13岁,还算是成年人(好小),而引起这次诉讼的原因仅仅因为一个女孩子。被告他们在一家酒吧里,看到他喜欢的那个女孩子和原告在一起,就想着教训他(原告)一下,唉,真不明白他们那么小,就有那么多的喜欢与不喜欢,他们是真懂呢,还是根本不懂。一个被告唆使另一个被告去打架,于是,那个被告就拿刀去捅了原告一刀,左下方,肾那个部位,因此,原告少了一个肾,没有了。天啊,这造成的可是蓄意伤害罪,他们懂不懂法律,知不知道害怕啊!我真的不能理解,他们还那么小,那么小就犯罪了。

一直听下去,才知道,两个被告一个没读过书,一个只是读了小学,可以说他们几乎没受到过教育,怎么会有法律意识呢?他们做的一切,就是逞一时之快,冲动地伤害了他人,没考虑过后果,可恨又可怜的两个人。原告提出的这个诉讼,是索赔的,一听,这医药费就差不多10万了,还有其他呢,原告没有了一个肾,怎么赔呢,失去的工作,怎么赔。以后呢?怎么办?看被告的样子,他们的家境可能也不是很好,他们怎么赔?打工仔一个,要打多久才有那么多钱赔,天啊,自己闯出的祸只能自己承担了。我们那天听,还没有具体的结果,要是他们赔不了,是不是要坐牢?坐多久?

一个人,是应该有法律意识的,不要你记得,只要你知道,不要知法犯法就行了,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做事,自觉守法。那两个被告,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识可说全无,他们做事只能是怎么想就怎么做,不计后果不理法律。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人不懂法或者法制观念淡薄。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学生的起码条件。这个学期我们开了“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通过学习,可以分清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能够提高法律意识,以法律己。同时,通过学习,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身权益首都非法侵害时,就不会手足无措,就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心得体会篇5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这首歌大家应该都听过吧,它是一首表示伟大母爱的歌,它象征着母亲无微不至的爱,只要看到这首歌就会想到《亲亲我》这部电影,这部电影让我深有感触,明白了许多。

?亲亲我》这部电影的出品人,是我们____小学伟大的吴辰校长。这部电影的主人公是一位叫虫虫的小男孩,他除了出生时见过他的爸爸一次,五岁之前从未见过他爸爸,原来,他的爸爸是在为一个烟头“赎罪”,五岁后,他的爸爸和妈妈分居了,只有爸爸在照顾他,要见一次妈妈还要“预约”。虽然这样,但是他的童年生活还是过得多姿多彩,因为他有一个爱他的爷爷,起初他刚见到他爷爷的时候,他的爷爷很不喜欢他,应该是因为他爸爸的缘故,但是,虫虫的纯真,可爱,得到了他爷爷无时无刻的关爱。这部电影中,虫虫的妈妈从来没有正面出现在镜头前只有背面和侧面,但是我却看到了___妈对他的爱,那爱是多么真诚,多么伟大呀!

在现实生活中的我,总是与妈妈较真。有一次,我正在做作业,突然感觉口干舌燥,特别想喝水,于是我又耍起了懒惰的小性子,――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不想自己去拿水喝,叫起了正在忙碌做家务的妈妈,我装着很辛苦的样子说:“妈妈,我想喝水,你帮我去拿吧!”妈妈拿着抹布走到我身边,说:“宝贝,你现在已经长大,要学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老是叫“妈妈,妈妈”。”我又再三请求道:“最后一次嘛,好不好。”可妈妈还是置事不理,我开始没有耐心了,大声地与妈妈争吵起来,妈妈也被我气得火冒三丈,和我讲了一大堆道理,我们俩你一句,我一句,互不相让,怎么也不肯退一步。每次想到这件事,我都会感到羞愧万分,实在是太不应该了,《亲亲我》这部电影中的虫虫,想见到自己的妈妈还要“预约”而我却每天都能见到自己美丽勤劳的妈妈,但还不知足,有句话是这样的:平生修得随缘性,粗茶淡饭也知足。而这里是知足生活,现在想到妈妈说的那句话:“宝贝,你现在已经长大,要学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老是叫“妈妈,妈妈”。真是说的太对了,的确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做一个勤劳,孝顺的好孩子。

永远记住那首《世上只有妈妈好》,永远记住要好好回报自己的妈妈,不要什么事都依赖妈妈,要让妈妈学会依赖你!

庭审心得体会篇6

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具有高发、高危害、影响恶劣的特征。为了严厉打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制定了具体立案标准,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方式规定成为犯罪,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九年来,“醉驾”入刑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的提升,促使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同时,司法工作者逐渐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关于醉酒驾驶打击力度、打击标准、治理效果的反思,本文旨在梳理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则,阐述该类案件在实践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对醉驾型危险驾驶提出合理建议。

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历程

(一)“零容忍”的入罪基调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犯罪化,突破了刑法历来规制交通违法行为时,只惩罚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的窠臼。

随后,2013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罪刑相应的“出罪”化发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构罪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司法实务中对“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具体适用情形做出细化解释: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由此可见,法律对待醉驾这一行为“宽严相济”,也不断在这条道路上探索着更符合实际、更明晰可鉴的处理意见。

当前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探析

(一)醉驾构罪标准的充分性与科学性问题

在界定是否“醉驾”时,量化某一数值比如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疑是最服众、最高效率的方式,然而个体的差异性与个案的差异也使这个标准在实践中略显单薄。当前我国对于醉驾认定标准的程序比较简单,主要涉及血液样本采集与血醇浓度鉴定程序。然而随着“隔夜醉驾”、“藿香正气水致酒驾”等乌龙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逐步认识到医学测量数值的标准会因个体差异产生偏差,而每个人驾驶能力、判断能力对酒精的敏感程度与个体酒精的代谢能力差异也会使情形变得复杂。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 100ml作为醉酒的标准实质上只是一种医学推论,对于超过此标准而驾驶中仍有控制能力的人与虽未达此标准而实质上已无法稳定驾驶的人来说,此规定无疑有些粗糙单一,实践中的醉驾标准显然还需要多样化、综合化的考虑。

(二)醉酒驾驶的过度处罚问题

轻罪立法的初衷在于使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调整,从而走向刑法现代化。然而,大多数没有造成实质伤害的酒驾案却在“密织法网”的同时呈现着不协调的低门槛、重后果特征。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醉驾”者可能被判处拘役剥夺短期自由,被开除党籍、公职,同时会因留下刑事犯罪记录而执业或就业选择中受到限制,甚至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醉驾”人员的子女也会受到影响。用这样严苛的措施“扑杀”醉酒驾驶无疑会使人因惧怕而审慎行为,体现了社会的零容忍态度。但“严法随行,闻风有恐”的同时,是否会使醉驾人员过度关注所受的处罚而惧怕,情绪对立,却未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有违立法的本意,因此如何避免一问题也对司法工作者“出罪”与“减轻处罚”的公正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醉驾的处理进路思考

(一)谦和抑制,宽严相济

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对犯罪活动进行判罚的过程中一并考虑犯罪之外的其他因素,争取最大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意见》与各省高院、省检察院的相关文件中已体现了这一精神。因此,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跟进,在统一明确的标准之下拿捏衡量“醉驾”中的发生场景、地点时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各个要素,精准醉驾量刑,同时注重与已决的类似案件反复比对借鉴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区分“轻微”与“显著轻微”,审慎且有依据地做出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判断。

(二)规范取证程序,完善监督机制

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是执法者、司法者维护法之尊严与权威的重要守则。法治社会中要求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各机关合理合法的运用法律。这也意味着在醉驾案件的处理中,公安人员应提高证据质量、规范取证并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获情况,避免形式上存在瑕疵而使后续程序的推进受到影响;检察官在行使不起诉权也应该受到约束与监督,在落实“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机关内部还应严格对该类决策进行程序审查,接受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三)完善责任体系,培养敬畏之心

如前文所述,“醉驾”入刑后的威慑力更多的来自于严苛的刑事责任与生活、工作自身相关的后果,广大群众对生命与社会公共安全依然缺乏敬畏,此情形则更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加大法治思想的宣传力度,积极监督醉驾者思想的认知转变与真诚悔罪表现。即使对于不构罪、不起诉的案件,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批评教育与社区惩罚措施等。

综上,“醉驾入刑”已然是法治道路上的一大步,为了进一步使“拒绝酒后驾车”成为一种共识与一种思维定势,巩固现有成果并深化法治内涵,还需基层司法和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科学公正适用法律的能力,进一步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使法律的权威在掷地有声的论证与实践中得以彰显。(汪永刚)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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