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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调研报告篇1
一、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面临的问题
1、稳定概念难界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开展,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2条、第34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总行金融稳定局对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金融稳定职责作出了指导性规定,但具体到基层支行并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致使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也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为依据。
2、履行职能难操作。目前,基层央行可供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再贴现、再贷款、窗口指导等,但从实际情况看,因贴现、再贷款业务手续繁琐,审批环节多,企业对此缺乏“信心”,金融机构也更加倾向于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方式来融入资金,造成再贴现、再贷款业务极度萎缩,甚至多年未发生。而“窗口指导”是基层央行近年来使用最多的货币政策工具,但由于它是一种道义劝告,任何“指导意见”不是“指令”,对商业银行约束和激励作用较弱,传导逐级弱化,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决定权在商业银行手中。由于基层央行真正可操作的业务不断萎缩,基层央行难以准确把握稳定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主要风险考核指标界定不清,外部监测信息采集困难,造成基层支行对金融稳定具体业务操作性较差。
3、信息共享难建立。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后,基层央行的工作重心已由具体实务向宏观调控转变,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国资委、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建设局等经济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监测。然而中央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其与地方有关单位及企业部门联系少,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难,各部门对于央行部署的工作不是敷衍了事就是不予理睬,加大了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另外,金融稳定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当局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多个方面,而目前基层央行的协调机制极易导致各方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责不清、履职缺位。
4、数据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金融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人民银行县支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具体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除必要的统计数据资料外,很少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导致基层人民银行采集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数据不完整,不及时,难以判断区域金融稳定的准确性,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5、监控体系不健全。基层人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削弱了其风险防范力度,不能及时有效、科学准确的反馈风险信息,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金融形势要求。
二、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是明确定位。人民银行县支行要根据上级央行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稳定工作主要应定位在风险监测和分析反馈两个方面,其中风险监测应当重点放在金融机构操作风险,农村信用社法人风险以及当地支柱产业经营风险三个方面;在监测基础上的分析反馈应当以实证分析的方式突出苗头性、倾向性的风险分析。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在基层金融风险往往最容易从资金方面被突破,无论是内部、外部或是内外勾结,不法分子都企图利用金融机构在内控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非法谋取资金,因此,在县域金融机构中风险往往集中体现为由于内部控制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风险。二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机构中既属于法人金融机构,又是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弱的金融机构,因此金融业风险防范的重点应是农村信用社;三是金融稳定与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对县域支柱产业的监测有利于准确评估辖区经济金融的发展态势。同时,基于县域经济的微观性,县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向上级央行反映与金融稳定有关的具体经济金融现象,以实证分析为主要分析方法,为上级央行作宏观分析和评估提供素材,起到见微知著、窥豹一斑的作用。
二是提高认识。如果把全国经济金融体系比作人体的大动脉,省市级经济金融体系则是其分支,而县级经济金融体系则是处于最末端的毛细血管。虽然部分毛细血管的损伤不一定会导致主动脉出现问题,但却是机体发生问题的预兆,也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如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将可以防患于未然。因此,县级人民银行不应把把金融稳定工作局限在防范金融业支付风险上,而应站在央行履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明确把握金融稳定的标准,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高度重视基层金融稳定工作的意义,增强金融稳定工作力量。
三是完善法规。由于金融稳定涉及经济的各个层面,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金融稳定的协调工作,必须站在整个社会经济全局开展工作,这项工作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建议制订《金融稳定法》,把维护金融稳定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体公民意志,同时国务院及其人民银行也应跟进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的建立,保证基层人民银行在宽松的法制环境下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具体到人民银行县支行,应当在上级央行的指导下建立详细的金融稳定操作规程,形成较为规范化的工作程式。
四是强化监测。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做好风险监测工作,一方面要注重建立高效的风险信息快速传递网络,成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横向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稳定信息网络体系,同时,要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外汇管理、征信管理及货币信贷管理等职能为金融稳定信息的监测提供服[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务。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要尽快制定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使金融稳定监测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醋调研报告篇2
近年来,在许多重大的工程和防汛抢险过程中,石料、铅丝笼传统防汛料物被广泛使用,效果明显。但是发生在某些特定场合或狭窄地段的险情,使用传统方法与料物抢险效果不明显。笔者依据多年来的抢险经验,依照“灵活多变,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总结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口门堵复技术方案。
1.堵复口门方案选定
“96.8”洪水期间,一段防洪路口门冲块恢复时,在石料,柳料运不进去情况下,利用滞留在工程上的机械和土工布做土袋抢堵,利用装载机和挖掘机结合土工织物纺织布做成土工袋进行口门复堵,取得了堵复口门的最终胜利。
1.1方法:在装载机斗容里铺一长5米、宽4米的土工织物纺织布,编制布的长宽可根据实际需要任意调整。用挖掘机向装载机斗容编制布上卸土,装满后利用电动缝包机和三股尼龙线将土工布上口往返两道缝严,用电动剪刀将多余的土工布剪掉,然后利用装载机的力量将一个长2米、宽1.5米,高1.2米的土工织物土袋倒入决口处,利用此方法层层叠压,步步进占。
1.2优点:比重大,在动水条件下充填,铺设比较方便,袋体柔软变形能力强,在压载作用下很好地服帖于基面上,便于储备、运输,且施工简单,操作方便,机械化程度高、速度快,效果好,劳动力强度低,节省大量石料和铅丝笼,并且闭气效果比石料、石笼更佳。
2.土工织物与机械设备的配合设计
2.1装载机斗容上的铲爪应卸掉,以防装卸时挂破土工织物土袋,斗容的大小可根据需要进行更换调节。
2.2土工织物可根据斗容的大小加工成适当的布块,也可以为增强土工织物的强度缝成双层或多层。
3.土载织物土袋尺度的确定
利用土工织物反滤土袋进行合龙后的闭气效果要比石块和铅丝笼好的多。
3.1单个土袋的长度:单个土袋的长度可视水流流速和水流动能系数及所做占体的宽度等因素通盘考虑。按《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的规定,计算出土工织物土袋长度为2-3米,如此长度不能满足占体的宽度需要时可铺2-3排,甚至多排。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3.2单个土袋的宽度:单个土袋的宽度与水流速条件及装载机斗容体积有关。块体宽度大,搭接少且省料速度快,但需要和其配套的施工机械的斗容相适应,块体过窄,则排压多且费料,整体性能差。因此,单个土袋宽度更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选择,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单个土袋的宽度在1-1.5米之间效果最佳。
4.土工织物工程材料的选择
4.1土料
土袋可用各种土料,包括取用附近滩地、提防后戗和淤背体的土料(沙土、两合土、砂砾石),情况急时可临时取用堤防超高部分堤身的土料。
4.2土工布
土工布要保证它的透水性,又要使细土颗粒不能穿过。
5.堵复口门工程的实施
5.1施工方法
首先探测口门水深、流速情况,如水深较深、流速过大,装载机在抛投土袋前可在土袋两端系上绳缆,在工作面两端适当位置打1.5-2.0米的木桩,打入后的木桩高出地面0.3-0.5米,用以固定绳缆,直到袋体露出水面不需系绳缆固定为止。如水较浅、流速较缓时,袋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在于允许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可不系缆绳。
5.2工效分析
根据原阳武庄控导工程复串沟实验资料统计:由3名机械操作手和5名抢护队员及两台大型载机、一台挖掘机组成,串沟水深5米,宽10米,流速小于2米每秒的情况下,挖掘机配合两部装载机连续不断地装袋抛袋,经过2.5个小时,一个长10米、宽6米、高6米的土工织物占体顺利完成,如果增加几部机械两岸同时作业,进度则会更快。
6.结论
6.1堵复口门所用的土工布、缝包机、尼龙线、电剪刀的规格尺寸品种繁多,在市场上极易购到,为了满足紧急堵口或其他险情抢护的需要,应在黄河仓库中储存一定数量。
6.2抢险用的挖掘机、装载机和发电机等机械及木桩麻绳可结合黄河防洪工程使用。
6.3机械抛投土工包的技术,不仅适用于各种堵复口门施工,而且还适用于水中进占快速筑坝和坝垛固根。护坡抢险可在今后的推广工作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从而锻炼队伍,培养人才,提高抢险技术水平。
醋调研报告篇3
目前城市住房的种类繁多,有一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承租公房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根据统计,xx年至xx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815件,其中涉房产问题案件约690件,占比85%左右。而城市房产因种类繁多,约有450件,占涉房案件65%。其中涉一般商品房约190件、经济适用房约100件、承租公房70件、房改房45件、央产房25件、军产房20件。这些房产自身的特性加之与物权法、合同法及国家政策存在的协调统一问题,使之成为了审判实务中疑难问题多发的领域。如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及增值利益如何认定分割、房改房中工龄优惠是何性质、军产房分割时非军人一方居住权如何保障等。
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穷尽裁判规范、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的情形下,实务中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甚至有矛盾冲突。如何在这些案件中区分情形,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以房产性质为区分标准,对城市中涉及的各类房产在实务中反映出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力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总结归纳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范。
婚前按揭商品房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一)存在的问题:权属认定不一,分割标准混同
当前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争议的内容主要在于此类房屋权属如何认定,以及如何确定相应的增值利益归属和分割标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尺度并不统一。对于权属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存在分歧,标准不一,甚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在此基础上对于房屋增值利益的处理,也存在着按照出资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不予考虑以及平均分割等多种情形。
关于房屋的权属争议,具体分为以下情形:如有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于婚后办理取得,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购房首付款及相关税费的交纳均发生于婚前,故房屋应当为当事人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有判决认为,房屋虽系一方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贷款,但婚后亦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且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更多的判决中,法院对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并不加以表述。此外,即使在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判决中,对于认定标准的表述也并不一致。如有判决表述为:诉争房屋系一方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另有判决表述为:诉争房屋系一方婚前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需要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贷款办理这些程序部分具备即可还是全部兼备,并不明确。
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也存在较大差异。如上海市高院就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判断标准,并不考虑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只要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也仍然以登记为标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都是个人财产;江苏省高院采取的标准是将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缔结相联系。房屋产权婚后取得的,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则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房屋权属认定不统一的情形下,关于房屋的增值利益,也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关于房屋增值利益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有判决将增值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判决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有判决没有确认其法律性质;第二,关于房屋增值利益处理:在认定诉争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下,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增值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还有的案件中,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只判决归还本金,对于对应增值利益的主张,未予支持。在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有判决考虑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一方给另外一方补偿;另有判决则对于房屋的增值利益平均分割,未考虑当事人的具体出资情况。
(二)问题的分析
1、立法层面原因
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性质目前在我国目前法律层面上尚属空白。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进行了区分,但限于立法技术,均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针对简单商品社会下的财物而言,容易操作。但是,按揭房屋作为新型商品,显然不在婚姻法颁布之初所能预料的范畴。由于婚前按揭房屋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按揭贷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等多个环节,购房的款项中有一方个人出资还有夫妻共同还贷,相关法律关系横跨婚前婚后,整个环节涉及多种行为,首付款的交款行为是所得的根据,还是入住是所得的根据,还是取得房产证是所得的根据,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主要针对此类房屋,但对于房屋权属这一基础性问题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按照该条规定,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规定虽然提供了一个分割房屋时的原则,为解决执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对房屋权属认定没有涉及,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一旦超过个人首付部分,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产生的不公平与法官良心发生冲突时,法官会本能回避该条的适用,进而司法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
2、司法理论层面原因
法律上的不明确导致司法理论上对此类房屋权属认定有较大分歧。概括起来,目前主要有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以及混合说三种理论。
根据个人财产说,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主要的理由是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根据共同财产说,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不管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或按揭贷款的时间如何,房屋的产权只能以房屋登记簿和取得的时间为准来进行判断,而不应考虑其他的因素,否则房产登记就会失去其物权公示的意义。另外,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如果都要以引起其变动的原因来判断的话,那么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中(比如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由婚前一方的个人劳动所引起,这些财产是否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混合说,此类房屋实际上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这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消灭,也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归个人的规定,应该予以确认和保护。婚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中,含有按揭贷款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面,买受人婚前支付的首付款或者偿还的银行贷款,只是房屋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而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银行贷款,也凝结在房屋所有权的原始价值之中,从而构成了房屋所有权价值的另一方面[8]。
以上三种理论中,个人财产说认为应当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并从债权自然转化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物权设立登记制度在此不予适用的正当性难以让人信服。同时,虽然离婚诉讼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争议,但对房屋权属定性的结论却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仅将研究局限在夫妻之间过于理想化。共同财产说将物权法上的物权登记适用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所得认定上,实现了婚姻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衔接,避免了二者适用上的冲突,但容易引发的争议在于放大了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取得时间对于房屋权属的影响,易发生显失公平的现象,特别是对于产权登记一方的利益保护不够。混合说从房屋资金来源的角度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严格区分,对于权属分析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混合体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本身如何准确界定即是一个问题。
由于房屋权属界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关于此类房屋增值利益的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上,司法理论上也存在个人财产说、共同财产说及合理补偿说三种观点。个人财产说认为,在婚前按揭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参与分割,应当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因为房屋增值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被动增值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按揭房屋的增值是由于市场变化所致并不存在共同经营共同努力的情况所以应当属于被动增值不予分割。
共同财产说认为,增值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享有并予以分割。该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房屋本身的特点使其往往具有投资和消费的双重属性,二者一般难以区分,所以将购买抵押贷款房屋的行为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将投资性房产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这符合公平正义理念,也符合另外一方在缔结婚姻和共同还贷时对信赖利益的期待。
合理补偿说在基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认为,房屋的增值不是孳息也不属于投资性收益,是由于市场变化,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但是在婚后另一方参与了共同还贷对房屋的增值保值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另一方配偶予以合理补偿。
个人财产说与合理补偿说在界定房屋的权属性质为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结合增值利益的产生原因对分割原则进行了阐述,二者的区别在于个人财产说不考虑共同还贷的增值,合理补偿说则从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的角度予以了考虑,就此而言,个人财产说过于僵化,合理补偿说更加符合情理,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共同财产说认为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保护配偶一方利益予以分配值得肯定,但是其认为增值利益属于投资性收益并不准确,而且完全平均分割漠视了一方婚前个人出资的增值,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三)问题的解决
婚前按揭房屋及其增值利益的权属认定、分割原则等所涉问题应当在逻辑统一的基础上,综合予以分析。房屋权属的确定是前提,直接关系到房屋增值利益的归属等问题判断,必须首先对权属作出清晰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合理进行分割。房屋权属认定应当把握的原则:一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以此为指导,我们认为,以房屋物权取得时间和购房财产来源为标准,将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婚后登记在婚前购买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加合理。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婚前按揭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设立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才由债权实现了物权,取得了真正物权上的权利,而这是确定权属性质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认为,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即只要是婚姻关系缔结后取得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进行产权登记取得物权的房屋(实务中往往以取得产权证为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需通过变更登记,即成为另一方婚后取得的房屋的共有权人,这是婚姻法适用效力的体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隐含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的缔结,在共同生活中取得的财产凝结了双方共同的劳动和努力,即使劳动和创造的方式不同。婚前按揭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协力,另外一方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贡献,因此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质上亦是合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后取得权属证明以及房屋中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至于一方劳动或夫妻共同劳动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则不是权属认定时考虑的问题,而应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权属认定是基础,但问题的核心却是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9
醋调研报告篇4
高中青年教师对工作幸福感普遍偏低,也就是有50%以上的人感到工作不幸福。这种情况尤其值得教育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学校领导的进一步关注。
一、当前欠发达地区高中青年教师的思想动态
从整体和本质上来看,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青年教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他们热爱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热爱家乡,对家乡的教育事业充满热忱;他们思想敏税、刻苦耐劳、勤奋好学、积极向上。一部分青年教师已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中成为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有的还承担着省、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成为当地教育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生力军。但是,也不可否认,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人在思想上还存在着不少应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思想开放,关注政事;热心改革,反对*。但关注中夹杂着冷漠,热心中隐含着观望,期待中蕴藏着忧虑。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青年教师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亲眼目睹改革给周围带来的巨变,他们中的大多数十分关心教育事业,希望通过改革,为自己创造一个适于自身发展和成才的环境,有个能公平竞争,不论资排辈,不搞“阶级斗争”,不搞“暗箱操作”的良好机制。
高中青年教师对党和政府一手抓惩治*,一手抓廉政建设表示拥护,但对反腐倡廉已取得的成绩评价比较低调,认为“力度不够“,只流于形式。这一方面反映了部分青年教师存在偏激情绪,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对反腐倡廉工作抱有较高的期望。
2、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发展不够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教师也大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部分教师还参加了研究生主干课程班或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他们有关着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又具有某方面的特长,在业务上有很大的潜力。但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思想政治觉悟不高,缺乏社会实践锻炼和基层工作体验,表现在认识上存在片面,态度上不够积极,政治上不够成熟。所以在付出与回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有时会陷入误区,影响了钻研业务,加强理论学习的积极性,甚至产生消极低落情绪。
3、具有青年人和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作为青年人,他们血气方刚、热情奔放,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作为知识分子,他们知识丰富、勤奋好学、思维敏捷,富有创新精神。他们在业务上大都有着强烈的进取精神,有较大的抱负。实践证明一个知足常乐、胸无大志的人一般不会胜任高中教育工作。
高中青年教师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渴望有所作为。但高中学校里知识分子成堆,优胜劣汰,必须具有竞争意识,具有顽强拼搏的精神。紧迫感和责任感使他们在目标设计和现实生活中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好高骛远,对现实的困难估计不足,而惰性和依赖性的意识行为又使他们对克服困难缺乏勇气和信心。当所处环境与自己的设想出入较大,或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或理想受挫时就常常表现出消沉、失落、苦闷,以致产生调离原校的想法。
4、学校本身缺乏吸引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校的内外部环境令青年教师失望。许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学校只是口头上重视教育事业、重视知识、重视青年人才、重视工作业绩,事实上却人浮于世,在分配制度上变相的平均主义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在职称评聘制度上又论资排辈,评价失准,人为“炒作”;法律赋予教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政府政策的优越性得不到兑现;市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少斤缺两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例如某县市高中段教育进行市财政拼盘中,教师的工资构成中校发部分竟达到75%以上,房补是没有的,公积金是自交的。在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中把教师这一适应性差的行业首先推向社会,向社保所交养老金,而且自交养老金额度大,工资明加暗扣,教师的劳动价值得不到社会真正的认可,甚至“内耗现象”普遍,所有的这一切都使青年教师对所处的环境抱失望态度,以致丧失创新的*和激情。
二是物质生活条件差,使青年教师队伍“军心不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青年教师对获得较丰厚的劳动报酬抱有强烈的愿望。因为他们的经济生活负担较重。他们中的不少人读了近二十年的书,刚踏上工作岗位就面临购房、成家、育子等一系列问题。加之他们中的许多人来自农村,父母为培养他们已耗尽了财力,如今自己有了工作,却无力接济家里,大多数人还因请不起保姆不得不将不愿出远门的老母亲接来帮助带孩子……这一切都使他们感到极度的内疚和痛苦。再看昔日的同学,在机关的,有的已有了一官半职,最差的婚后也拥有了成套的住房;在“三企”的,有优厚的工资报酬;至于那些下海早的,如今已当上老板的,更是出门小车,手提笔记本电脑。如此一比,心里失衡也就正常了。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的人才招聘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舆论导向,为青年教师谋求新的职业提供了极为优越的社会环境和理论依据,让他们“坐怀不乱”已不可能。在经历了痛苦的抉择后,有的只好放弃自己曾经热爱的教育事业而忍无可忍地选择去经商,去考公务员当官;而大部分教育教学业务精湛的青年教师则是走“逃跑”到经济发达、教师待遇能兑现的东部沿xx市去执教的“白道”。而“没人要”的教师,继续留在原校的则被认为是在走“一横黑”的“黑道”。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青年教师队伍现状
1、青年师资队伍流失严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基础教育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同时也不可否认地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青年教师,在“出国热”“下海热”“投资热”“经商热”等热风的刺激下纷纷跳槽,这给我市的教育教学、科研带来了诸多的新问题。特别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扩大高中教育的政策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率先扩大或普及高中段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的享受优质教育的需求。这样,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需要大批教师或大批优秀教师,他们或以高薪或以厚遇大量引进教育人才,而且往往在年龄上有一定限制,这给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青年教师提供了一个“二次”创业的契机,他们为了响应发达地区创教育“强市”、“强县”、“强镇”,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为了支援经济大省、文化大省建设教育大省,也为了解决自己生活与家庭困难问题,改变在校内压抑的环境,他们就像“洪流”般地滔滔涌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据不完全统计,浙西某经济欠发xx县重点中学,两年中流到xx市某一重点中学就有14人,全市流向东部沿xx市的已达上百人。
2、青年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收入、住房、职称等问题一时得不到妥善解决,一些业务精湛的青年教师工作热情不高,对教学敷衍了事,而整天忙于炒股票、炒地皮、炒房产、炒外汇或搞家教。还有的青年教师一门心思对付入城应考,或走*、拉关系、等调动等等不一而论。
3、学校教学质量出现滑坡。教师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由于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对教育事业“不管不问”,不少学校负债经营,教师福利差导致了青年教师人心不齐,加上近来学校搞“创收”,占用了学校领导的大量精力,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的经费问题,但却影响了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得教学改革很难深入,更谈不上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据不完全统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级市近六年来尚未有一所学校升格为省级重点中学,而在经济发达的县市有的一年就有6个学校上重点等级。
4、青年教师中躁动现象增加。主要表现在急躁、浮躁、狂躁。这种躁动化倾向充满了功利色彩,他们都恨不得自己在一夜之间成为富得流油的人,因而其行为常常带有强烈的冲动性、情绪性、盲目性。他们的心理也变得异常的脆弱、轻率、走险,稍有点“风吹草动”就会盲动,稍有点“*”就会盲从,渐渐地,“精神”变成了“物质的奴隶”,理想、目标当然也就成了昨天的“故事”。
三、稳定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青年教师队伍的对策
1、根据知识分子的特点,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方法。由于社会大气候的影响,教师对自己职业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以往教师对人们把自己比作“红烛”,“燃尽自己,照亮别人”感到自豪,而现在一些青年教师则称自己是“应急灯”,亟待充电,方能继续维持。因此在高中学校内部,急需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教育,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敬业、奉献教育。但高中青年教师文化程度较高,不愿接受一般空泛的理论和流于形式的说教,也不愿接受那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强行灌输的思想教育内容,所以对他们的教育应多疏导和引导,少说教和训斥。以自己的人格魅力,以理解、关爱的态度,喻之以义,晓之以理;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高度出发,因势利导,对青年教师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帮助他们全面分析自我,正确选择道路,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
2、在生活上多关心青年教师,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在生理、生存、安全等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才会去实现自我的价值。的确,“安居”才能“乐业”。青年教师在住房、婚姻、子女入托、入学以及继续教育、劳资福利等问题上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作为教育行政部门不可听之任之、束之高阁或把一些正当的要求当作“只讲个人利益”予以批评,而应体察他们的实际困难,并竭力加以解决。否则也就难怪有的教育业内人士教育子女不要当教师。因为教师首先是“物质”的人,而不是“精神”附件。
3、利用榜样示范,有的放矢,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高中青年教师是一个高层次、高文化的群体,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身体力行,不断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只有这样,青年教师才有可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同时,学校各级领导还应当经常深入到教研组、班主任当中去,了解和熟悉青年教师,分析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广大青年教师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中健康成长。
4、建立激励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这个激励机制应包括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奖金、精神奖励、生活照顾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是学校现阶段激发教师教学、教研积极性的最直接动力。学校应该鼓励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打破以往论资排辈的观念,采取一些有力的倾斜政策。如:像高校里35岁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根据其教育教学、科研业绩可以不受任职年限、指标的限制,给予破格晋升。这样的做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给青年教师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且可以增强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但总的说来,学校在职评过程中凭资格、拉关系、吃“大锅饭”等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一些业务素质好的青年教师因得不到晋升和重用,*卷起铺盖,拖儿带女,离开自己曾由衷热爱的家乡而走险他乡。只有进行目标管理,根据目标管理条例,对教师进行定期考察、量化考核,并作出正确评价晋升晋级,并给予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才可使青年教师积极进取,安心工作。
5、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优化成才的校内环境。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都是环境刺激的反应,改变环境就可以改变人。在现实生活中,最有说服力的往往不是说教,而是生活本身。为什么在爱国问题上中小学生做得,大学生次之,在职人员再次之?问题关键就在于教师、教材远比不上社会生活的说服力,教师、教材的教学效果远抵不过受教育者亲身遭遇的事实。所以稳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段青年教师队伍的正确思路之一是营造良好的环境。良好的环境可以熏陶人、改变人、培养人,人际激励、尊重激励和成就激励等对知识分子来说则比金钱激励更有效。这是一种适合青年教师心理、行为特征而更有效的求实、求新、含蓄、潜移默化的教育,具体做法:
一是国家增加教育投入,切实提高教师待遇。首先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众传媒也应在平时报道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为他们唱赞歌,这比要等到教师节那天才把镜头对准校园的做法奏效得多。同时在宣传优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时,要避免“马太效应”。如某学校某个青年教师在某方面比较突出,就无限夸大其业绩,各种荣誉都往他身上堆砌。其结果是打击了其他教师的积极性,致使一些同龄同学科教师产生逆反心理,疏远“典型”,甚至觉得有他在,自己就没戏的消极想法。其次,要想方设法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起码要保证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经济待遇。三要信任教师。如浙西某市公务员的信用证可低息贷款,而教师的信用证是没有用的。这是一种不信任人民教育工作者的典型体现。政府应相信育人者诚信。
二是改善青年教师教研、教科研和实验条件。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努力解决学科带头人和教育教学骨干在教研、教科研、实验室和设备等方面的需求存在的问题。在教育教学、教科研中要大胆使用青年教师,给他们定岗位、压担子,委以重任,提高业务素质,鼓励青年教师参与新课改,支持青年教师出专著,不拘一格选择、培养青年人才,创造有利于杰出人才涌现和成长的氛围。
三是有目的地安排青年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学习、教研、教科研活动,扩大他们的眼界。青年教师书读得多,实际见识少,通过外派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可扩大他们的教育教学视野,跟踪课改前沿,把握学科教学发展方面,同时,也会使这些青年骨干教师真正从心底里觉得在学校里干有甜头、有干头、有奔头。
实践证明,采用那种考核“不予合格”、职评“不予晋升”、聘任“给予下岗”等手段来恐吓青年教师的做法是失败的。把教师这一适应性较差的职业推向社会的做法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它只会激起青年教师的愤慨。教育的成功只属于对教育事业有“心”的人。
醋调研报告篇5
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市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联系帮扶镇村。通过了解,初步了解了村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村位于后方,与毗邻,距离市城区7公里,有7个农业合作社,总户数262户、875人,其中党员26人,土地面积629亩,已建成水泥村道路1.9公里。农业产业主要有啤酒桃600亩;柚子150亩;枇杷200亩;成立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
二、存在的问题
1、村产业结构不足,集体经济发展思路不太清。
2、村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需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
3、村庄基础设施差,全村主要是散居形式,新农村建设滞后。
三、帮扶措施及目标
1、帮助村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协调帮助完善村办公室硬件、软件和文化设施建设。
2、以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帮助产业发展,培养农村经济发展增收致富带头人。
3、帮扶、关爱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慰问贫困家庭,加强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建设、特殊人群管理、平安村创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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