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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
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申请书1份。
申请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撤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市______区梨园地区______村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主任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
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达(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______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______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撤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20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撤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原告***诉被告***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xx)***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履行贵院已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后续治疗费及财产损失费****元、案件受理费***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协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后续治疗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20xx)**民初字第***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1、被执行人确切住所及工作处所:
*******
家庭住所:******。
2、可供执行的财产:*****
3、***身份证号码:*****
提交人:**
撤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撤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请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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